2008-08-08
来源:宜春新闻网 发布时间:2008-07-24 为加强城管车辆的管理,规范驾驶人员行为,维护城管形象,近日,宜春市城管局制定了城管系统车辆管理的“十不准”规定。 这“十不准”规定是:不准脏车上路;不准乱停乱放;不准酒后开车;不准无证驾驶;不准违规逆行;不准乱闯红灯;不准公车私用;不准借各种名义拒交停车费;不准向车外吐痰或扔烟头、纸屑等废弃物;不准非公务在餐饮店、娱乐场所停放车辆及其他影响城管形象的行为。 市城管局将加大对该项规定执行情况的督察力度,坚决纠正违规用车行为,对违反规定、破坏城管形象者,将按规定严肃处理,对造成恶劣影响的,将追究相关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。
主 办:长沙市城市管理局(长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) 版权所有 湘ICP备05060933 技术支持:长沙银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电话:0731-8665965 传真:0731-8665955